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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私自调取患者病历案 医院未尽审查义务被判赔偿

发布机构:北京三中院 文号:— 日期:2023-12-29
适用对象
各级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信息安全负责人、医务工作者

内容摘要

王某未经患者同意到医院调取病历,医院未尽审查义务违规提供,法院判决双方书面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原文引用 · 事件详情
发布机构:北京三中院 文号:— 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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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硬性要求

此案例揭示了医疗机构在处理患者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案例中,医院未尽审查义务,未核实调取病历人员身份,导致患者信息泄露,最终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这不仅反映了医院在信息安全管理上的疏忽,也表明了监管机构对患者隐私保护的重视。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落地建议

1. 建立严格的病历调取审核流程,确保所有调取请求都经过身份验证和授权审批,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2. 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特别是关于患者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信息安全意识; 3. 加强对信息系统访问日志的监控,一旦发现异常访问行为,立即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原文链接:https://bj3z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2/id/7735194.shtml